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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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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指放置於公共場所,提供民眾使用急救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設備。 二、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以下簡稱AED):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輸入或製造許可證,具備電腦自動判讀個案心臟搏動及體外電擊去顫功能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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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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