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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公共場所,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 院、診所、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 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 定之其他公共場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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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