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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第4條

學校、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文化中心、車站、埠頭、航空站、鐵路 列車、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 其他公共埸所得於適當地點設置吸菸區 (室) ,在吸菸區 (室) 外不得吸 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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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