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 第8條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第8條

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對於吸菸區 (室) 外之吸菸行為,應予勸阻。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公共場所,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院、診所、圖書館、車站、埠頭…第3條醫院、診所、圖書館、航空器、渡船、電梯、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及捷運電聯車內不得吸菸。第4條學校、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文化中心、車站、埠頭、航空站、鐵路列車、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第5條各公共場所於吸菸區(室)以外地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誌。第6條各公共場所應維持吸菸區(室)通風良好,並配置吸菸設備。第7條各公共場所吸菸區(室)以外地區之空氣中所含一氧化碳濃度應在10PPM以下。第9條凡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績效優良之公共場所由行政院衛生署予以獎勵。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看 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