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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禁菸辦法 第3條

醫院、診所、圖書館、航空器、渡船、電梯、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及 捷運電聯車內不得吸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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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