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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軟硬體設施,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計畫,得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於研發、檢驗、測試、試量產之程式、資料庫、系統、機器設備、設施、廠房或工程等軟硬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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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