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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 第6條
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第四條
第一項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營運管理,應就下列事項訂定使用規約或契約: 一、申請使用產業之範圍。 二、與申請使用產業,及受委託研究機構或公司間之權利義務。 三、其他營運、管理或維護相關事項。 四、其他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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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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