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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 第3條
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其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之軟硬體設施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符合各產業國際檢測標準之相關重要檢測設備或軟體。 二、經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維護成本高或更新頻率頻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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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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