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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審議會組織及任務
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審議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審議機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各款至少一人,且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具備公共藝術實務經驗: 一、視覺藝術專業: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環境領域。 三、其他專業: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逾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並應由審議機關業務單位外人員擔任之。 審議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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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組織及任務」的其他條文

第14條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提供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二、審議…第15條審議會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16條審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辭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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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