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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14條

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基本資料表。 三、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四、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五、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六、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七、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除前項規定外,文化部審議會另負責審議公共藝術專家資料庫名單、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條之案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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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