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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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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境美學、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方案。 二、審議機關:指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之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審議會:指審議機關為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免辦理公共藝術申請及相關事項所組成之任務編組。 四、鑑價會議: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公共藝術領域熟稔,協助興辦機關(構)以最適價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 五、常設型公共藝術:指非臨時性,係常態性設置之公共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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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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