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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構)得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說明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送文化部審議會審議,並請工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與會提供意見。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構)得免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所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應運用於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周遭環境美化及後續管理維護等事宜,或申請納入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公共藝術經費中五分之一得作為工程技術服務設計獎勵金,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第一項工程竣工後;興辦機關(構)應將辦理結果報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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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第3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審議、執行、獎勵及其他相關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第4條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依下列規定提送審議: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其主管之重大…第5條興辦機關(構)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擬具申請書,經各該審議機關審議會審核同意,將全部或部分經費…第7條地方主管機關未設立文化藝術相關基金或專戶者,興辦機關(構)應繳納之公共藝術經費,納入中央主管…第8條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具公共藝術專業或參與經驗者,組織公共藝術輔導團,提供興辦機關(構)辦理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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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