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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 第5條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興辦機關(構)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擬具申請書,經各該審議機關審議會審核同意,將全部或部分經費納入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 一、具特殊事由之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 二、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所稱特殊事由,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文化資產相關工程。 二、工程或基地具封閉未開放性質,或具安全疑慮等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者。 三、國防機敏相關工程。 四、其他經審議會同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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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
興辦機關(構)應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發生不可抗力或災害因…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美感培養、藝文體驗、藝術計畫、環…
第3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審議、執行、獎勵及其他相關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4條
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依下列規定提送審議: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其主管之重大…
第6條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構)得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
第7條
地方主管機關未設立文化藝術相關基金或專戶者,興辦機關(構)應繳納之公共藝術經費,納入中央主管…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具公共藝術專業或參與經驗者,組織公共藝術輔導團,提供興辦機關(構)辦理設置…
← 第4條
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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