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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3條

公共衛生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相關專業團體(以下稱辦理團體)辦理。 前項辦理團體之資格如下: 一、全國性之公共衛生有關學會或公共衛生師公會。 二、設立滿三年。 三、會員中執業公共衛生師占全國執業人數,達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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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