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11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1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法規。 公共衛生師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 前項積分屬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繼續教育課程,合計應達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逾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公共衛生師領得證書逾五年始申請執業執照者,應於申請前一年內,至少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二十點。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