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14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4條
申請認可之辦理團體,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連同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定後,始得為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日期與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任務編組之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三、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作業之監督方式。 四、課程認定、積分採認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 五、課程品質之控管方式。 六、收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