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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13條

公共衛生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二、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三、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四、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 前項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一、醫事人員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業務執行。 二、政府機關(構)自行、委託或補助執行。 三、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研究計畫執行。 四、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部分之執行。 公共衛生師執行第一項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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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