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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11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 公共衛生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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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