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衛生師法 › 第18條

公共衛生師法 第18條

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倫理規範,由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公共衛生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四、違反第一項倫理規範。 公共衛生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第九條第二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公共衛生師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