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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所得賸餘,除留供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設置之公共造產基金需用外,其餘解繳各該公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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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