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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受領之補助金,應依原定計畫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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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