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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應儘先利用公有土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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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