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興辦公共造產,具有績效者,得發給獎勵金。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推行公共造產,分別由本部、縣政府辦理考核。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