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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部得設置公共造產基金及鄉鎮創業自立基金,貸放及獎助縣(市)、鄉(鎮、市)興辦公共造產,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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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