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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 第11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1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
第九條
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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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全文
第1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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