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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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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