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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5條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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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