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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1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九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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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