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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3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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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