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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4條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另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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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