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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40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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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