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障法 › 第28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8條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