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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4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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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