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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0條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保訓會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 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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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