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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7條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復審人為復審行為。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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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