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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9條

原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保訓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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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