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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3條

復審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或住所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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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