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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0條

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保訓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復審人。 保訓會依前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復審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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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