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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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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