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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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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4條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現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改敘俸級者,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依限申請改敘核准者,其為免經訓練、實習或學習程序之考試及格人員,自考試榜示及格之日改支;其為須經訓練、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之人員,自訓練、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之次日改支。逾限申請而核准者,自申請之日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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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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