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 第3條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二、組織法規: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機關:指依組織法規設置,並兼具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對外行文等要件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