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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4條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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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