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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 第5條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5條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駐外人員因國內外職期輪調調回國內服務時,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於回國服務後三年內,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職責繁重、工作具有危險性之職務加給及工作性質特殊者之專業加給,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者,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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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第5-1條
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為陞任,加給…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給之給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加給: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第4條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第5-1條
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組織調整,所任新職除為陞任,加給…
第6條
地域加給,依第四條第三款因素訂定標準支給。
第7條
技術或專業加給各職等支給數額,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評定之。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由行政院人事…
第8條
加給均以月計支。但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前項每日計發金額之標準,以…
第9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
第10條
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
第11條
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
第12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
第13條
本辦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表辦理。
第14條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支給數額,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擬訂方案,送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看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全文
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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