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指應考人之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考選部審查,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准予視為考績成績而言。 前項准予視為考績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第一項成績抵算考績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刪除)第3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第4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第5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具有…第6條本法第五條所稱現任或曾任職系,指升官等考試舉行前一日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第7條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薦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第8條升官等考試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時,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者…第9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第11條參加升官等考試違規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其經扣考處分者,應由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第12條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適用職系職務之升官等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之規定升…第13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看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