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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所稱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或考成不予採計。 本法
第四條
第三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三十三條之一
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第四款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及第五款規定應薦任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考績或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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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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