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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具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定法定任用資格者,其取得任用資格後任較高官等年資得與前項年資合併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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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