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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升官等考試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時,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 二、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三、採筆試與審查著作或發明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四、採筆試與心理測驗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心理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五、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二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體能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六、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七、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八、採筆試、實地測驗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九、未採筆試,而以其他二種以上方式同時舉行者,其成績平均計算之。但所採之考試方式含口試者,採二種方式時,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其他方式之成績占百分之七十;採三種方式時,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其他方式之成績各占百分之四十。 升官等考試所採方式不屬前項各款所定者,其考試成績計算由考試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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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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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