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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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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3條
高風險職務機關對於執行高風險職務人員,使用之機具設備及個人防護裝備,應定期維護或汰換,並購置有利於完成職務及提升執行職務安全之新式設備、器具、材料及防護裝備。 前項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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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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