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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5條

高風險職務機關應就執行高風險職務人員,定期辦理執行職務所需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之內容,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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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