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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4條

高風險職務機關,應建立執行高風險職務時之人員現場安全管控機制及緊急事故應變方案。 前項管控機制及應變方案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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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